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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购买特价产品,吃了5条就腹泻——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10倍赔偿,这合理吗?10月4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近日,“成互法官说”栏目聚焦一起由网购特价产品引发的纠纷案件,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10倍赔偿。
事情要从2025年1月15日说起。消费者峗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特价100条“酵素果冻条排毒润肠果蔬产品”。收到货后,他当晚就食用了五条。结果,排毒效果没见到,反而出现了腹泻症状。
峗某随即查看了产品外包装,发现包装上并未标注配料表,仅显示了产品名称、剂型、储藏方法、规格、预包装种类、适用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GB/T19883,以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他进一步调查发现,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22年2月18日就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然而,峗某收到的产品,生产日期却标注为2024年11月。
基于这些情况,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请求:第一,判令涉案商品退货退款;第二,判令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金额为2019.8元;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明知”。
在该案中:首先,涉案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生产厂商的注销日期,被告虽辩称是线上参数未及时更新,实际生产商为另一家公司,但未能提交任何进货单据或协议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被告声称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内置有详细标签,但经法庭当庭拆封一个包裹查验,并未发现该标签,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涉案商品缺少法律强制要求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物款201.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9.8元。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时务必留意产品信息是否完整、来源是否正规。同时,电商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品安全合规,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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